政策解讀鏈接:民樂縣城區集中供熱管理辦法解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展民樂縣城區集中供熱事業,加強集中供熱管理,保護環境,節約能源,維護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甘肅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和《張掖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集中供熱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區集中供熱,是指在城區內從事集中供熱的企業或單位(以下簡稱供熱單位)通過城市規劃管網經過熱換站換熱后有償為熱用戶供熱的行為。
第四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縣城區集中供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集中供熱行業業務指導、監督檢查、評估評價、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下設民樂縣供熱管理中心負責。
縣發改、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保護局、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行政審批等工作。街道、社區、物業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范圍內的供熱工作。
第五條城市供熱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保障安全、優質服務、規范用熱、節能環保的原則,優先發展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鼓勵扶持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積極推廣清潔能源和太陽能。
第六條城區集中供熱工程建設所需資金,可通過國家省市補助、地方自籌、利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供熱企業收益等多渠道解決。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城區集中供熱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統一編制城區集中供熱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城區集中供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建設(含應急備用熱源)、管網布局,明確供熱區域和供熱方式。
新建小區用地紅線內供熱管網由開發單位負責建設。新建小區庭院換熱站及管網建設應納入小區設計、建設范圍,換熱站的設計方案應征求自然資源局和供熱單位的意見,確保符合技術要求。其配套的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在設計、施工、驗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城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及供熱單位參與;由開發單位或熱用戶建設的供熱設施等設備由供熱主管部門和供熱單位驗收合格后,投入運營。老舊小區庭院管網更新改造按照“財政支持、業主籌措、供熱單位項目爭引、多方籌資”的原則籌措資金,并進行更新改造,改造完成后,由小區物業負責管理運行維護。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供熱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相關資料向城市集中供熱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報備登記。
第十條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優先保證供熱換熱站用房、供熱管線等供熱設施的建設用地。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依據供熱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網。集中供熱管網需穿越單位庭院、廠區或者住宅小區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集中供熱范圍內,不再新建、擴建除供熱調峰鍋爐以外的永久性供熱設施。集中供熱范圍以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應當采用清潔能源供熱。
第十二條城市集中供熱規劃紅線內的一級管網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設計承建,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資金來源由供熱單位通過省市縣補助等方式籌措;城市集中供熱規劃紅線以外的供熱一級管網設計、施工,應當由開發單位或熱用戶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設計承建,資金來源由開發商或熱用戶籌措。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配套的供熱設施,需要接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在編制設計方案前,需征求城區集中供熱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和供熱單位的意見,城區集中供熱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和供熱單位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設計方案施工,確保系統接入符合技術要求,并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協議。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配套的供熱設施,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供熱設施設計方案應當與供熱單位的管理平臺相互兼容,滿足節能環保、供熱參數匹配、統一集中控制等要求。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城市集中供熱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和供熱單位參與驗收。
第十五條供熱管網建設需要開挖、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制定計劃報送城區集中供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城區集中供熱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統籌安排供熱工程施工,嚴禁私自開挖城市道路。
第十六條新建建筑和進行節能改造的建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供熱計量等設施,供熱單位應當全面推廣供熱計量收費。
第十七條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供熱信息系統,推行智慧供熱,完善供熱監管和服務信息平臺,提高科學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章?供熱設施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集中供熱設施產權、維護和管理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熱源廠內的供熱設施、城市集中供熱規劃一級供熱管網,由供熱單位自建的供熱設施的產權歸供熱單位所有,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住宅小區、單位院內(墻內)、樓宇內公用部分由開發商或單位自建的供熱管線等供熱設施的產權歸業主共同所有,由開發單位、物業、用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樓宇內的供熱管道、原有鎖閉閥、智能閥、智能表等設施的產權歸業主所有,物業、供熱企業可提供有償維護;
(三)室內供熱設施由房屋產權人負責維修保養、養護、清洗、除銹等;
(四)室內供熱管網或者散熱器、地暖管等不符合供熱安裝規范要求的,由房屋產權人必須按照供熱單位意見實施整改。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距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及附屬設備安全保護范圍以內(1.5米)建設各類地上或地下建(構)筑物;
(二)在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1.5米)挖掘、取土、植樹、打樁、爆破或者堆放廢棄物;
(三)向城市集中供熱管(溝)內排放易堵塞物或者污水等;
(四)壓埋供熱管道、井蓋,移動或者破壞閥門等其他供熱設施;
(五)在懸空管網上架設線路或懸掛物體;
(六)其他有危害供熱管網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從熱源至用熱單位或居民小區開口檢查井的主干管網及閥門產權及管理維護職責屬供熱單位;從開口檢查井至入戶閥門的管網產權及管理維護職責屬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入戶閥門(包括閥門)至用戶室內管網的產權及管理維護職責屬熱用戶。
第二十一條供用熱單位應積極維護養護管網、閥門等設施,確保供熱平穩有序運行,在供熱過程中出現跑、冒、滴、漏等現象,給周邊居民、單位及公用設施造成損失的,由產權單位(個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供熱單位檢查、維修供熱設施時,應當事先告知熱用戶,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時,供熱單位可以先行破土搶修,同時向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報告,并在48小時內按照規定辦理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搶修供熱設施。
第二十四條供熱單位及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建立供熱設施檢查維修檔案。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規劃建設換熱站及附屬管網時,應由供熱單位參與規劃設計,解決因建設與管理之間脫節,造成后期供熱難的現象。
第二十六條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供熱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遷移協議。
第二十七條拆除、遷移、改建、變賣供熱設施,影響熱用戶采暖的,應當向城市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和供熱單位書面報告,提供替代熱源設施,保障熱用戶采暖權益,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四章?供熱與用熱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集中供熱的單位應當辦理相關注冊登記手續,方可從事城市集中供熱生產經營活動;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向城市集中供熱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供用熱雙方應當簽訂供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供熱合同內容應包括供暖和停暖日期、室內溫度、事故處理、收費標準和辦法、違約責任、熱用戶端設施設備維護要求等。供熱單位直接向熱用戶供熱的,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熱合同,就供熱服務內容與熱用戶進行約定。
第三十條合同的簽訂與變更
(一)新開發的樓房由開發商或建設單位與供熱單位簽訂總供熱合同,待房屋出售后,由物業或業主委員會和供熱單位簽訂供熱總合同。
(二)房屋產權變更、用戶變更的(包括買賣、贈予等),應同時變更供熱合同,不變更的,供熱單位有權拒絕供熱。
已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但未變更供熱合同的應補辦合同變更手續,并結清尾欠熱費,否則供熱企業有權拒絕供熱。
(三)用戶減少用熱面積,應當在每年9月15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經供熱單位核實后,變更或終止供熱合同,未辦理手續的,仍按原用熱面積收取熱費。
(四)新用戶或擴大用熱面積的用戶,應當在每年9月15日前向供熱企業提交有關用熱面積、層高、建筑位置、平面圖、采暖系統圖(電子版和紙質版)等資料及用熱申請書。經審查具備供熱條件,履行審批手續,簽訂供熱合同后,用戶信息錄入供熱系統,方可用熱。未簽訂供熱合同的,供熱單位有權拒絕供熱。
(五)熱用戶因拆遷停止用熱的,應及時到供熱單位辦理相關手續,結清熱費,終止供熱合同,否則新建建筑物不予供熱
第三十一條用熱單位或產權人負責產權范圍內的用熱設施管理、巡查和維護,防止管網跑、冒、滴、漏。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供熱單位報告。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開展入戶巡檢、搶修作業、收費等工作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熱用戶和物業服務企業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本縣城區供熱期為當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狀況等因素對集中供熱的起止日期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在供熱期內,用戶采暖、保溫設施達到規范標準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供熱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臥室、起居室)不低于18℃,室溫合格率不得低于97%。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執行國家規范標準或由供、用熱雙方在供用熱合同中約定。
????在管網、設施、鍋爐等全部正常情況下,用戶室內溫度應不低于18℃。熱用戶室內溫度低于本辦法規定最低溫度的,熱用戶可以告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自被告知起24小時內進行現場測溫,雙方對未達標溫度沒有異議的,供熱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采取改進措施或查明原因,熱用戶室內管網搶修維修費用由用戶承擔。雙方對未達標溫度有異議的,熱用戶可向城區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由于住戶原因室內溫度整體無法達標的,供熱單位不予退費;由于供熱單位原因室內溫度未達到供熱標準的,城區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并監督供熱單位采取整改措施。確實無法整改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供熱單位應當予以退費,造成損失由供熱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室溫檢測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在測溫時門窗應當關閉三十分鐘以上;
(二)使用測溫表測溫時,測溫表應當放置在房屋中間距離地面1.5米處,測溫時間應當在十分鐘以上,得到的穩定讀數為有效溫度;
(三)使用測溫槍測溫的,應當在所測房屋的非外圍墻面分上、中、下各取一點測量溫度,所得到的讀書平均值為有效溫度。
(四)測溫記錄應當由供熱單位與熱用戶共同簽字。熱用戶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測溫或者不在測溫記錄表上簽字的,視為當日測溫合格;供熱單位未能及時檢測、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或不存留測溫記錄的,視為當日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
第三十五條供熱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社會承諾并公布服務質量和標準,設置并公開報修、服務、投訴電話,及時處理熱用戶反映的問題;
(二)供熱前期做好供熱設施的檢查、檢修、更新改造,保證設施正常運轉,并在注水前通知熱用戶;
(三)做好供熱能耗監測與分析,提高供熱計量及科學調控能力;
(四)建立并妥善保管熱用戶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
(一)房屋的維護結構保溫性能達不到國家標準或人為造成房屋的維護結構保溫性能降低的;
(二)室內管網不符合設計規范或不通暢的;
(三)室內裝修影響供熱效果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私自改變供熱管道或者安裝換熱設施的;
(五)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的;
(六)入住率低,相鄰用戶未用熱的;
(七)熱用戶擅自擴大用熱面積的
(八)供熱設施正常檢修和供熱試運行期間;
(九)其他人為原因造成室內供熱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八)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第三十七條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單體建筑熱用戶入住數達到總戶數的60%(入住率)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予以供熱。
第三十八條用戶在初始供熱時必須寫出書面申請,申請時限為當年5月1日至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熱用戶申請辦理應提供建筑物的竣工驗收報告。供熱單位在受理用熱申請后要派出相關業務人員進行現場勘查。確認符合供熱條件的,由供熱單位派出至少3名工作人員,核實供熱面積,簽訂供熱合同。
第三十九條熱用戶可以申請停止或者恢復整個供熱期用熱,辦理停止或恢復用熱應當在當年9月15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對于無法停止或者恢復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書面予以答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停止用熱:
(一)非分戶供熱的;
(二)新建建筑采暖設施質保期在兩年內的;
(三)可能危害相鄰熱用戶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
第四十條熱用戶有下列行為的,供熱單位可以停止供熱:
(一)擅自改動供熱設施及改變供熱方式,影響供熱質量;
(二)擅自連接供熱設施;
(三)安裝熱水循環泵、熱交換器等裝置;
(四)排放、取用供熱設施內的循環水或者蒸汽;
(五)改變熱用途或者擅自擴大用熱面積;
(六)阻礙供熱企業對公共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七)私自占用、鎖閉、改造公共管道井;
(八)惡意破壞熱計量設備及其他供熱設施;
(九)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其他熱用戶用熱質量的行為。
第五章?收費管理
第四十一條城市集中供熱熱費由供熱單位向熱用戶直接收取,熱用戶應當自覺繳納熱費。新建小區或建筑申請供熱,第一年所供樓棟或建筑的熱費由開發商或物業收取后統一繳納供熱單位,經驗收合格第二年開始由供熱單位收繳。未經供熱單位同意,其他任何單位不得代收。
第四十二條集中供熱熱費收費標準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序定價。如遇政策性或供熱原材料市場變化,供熱單位提出熱費價格調整申請,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后,執行調整后的熱價。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熱費價格、成本構成、計價方式、收費方式、收費時間及收費地址等。供熱費用按建筑面積計收,非居民熱用戶以建筑層高3米為限,每超過0.3米,加收百分之十的以建筑面積計算依據的供熱費用。
第四十三條供熱單位要建立翔實的供熱收費臺賬,加強收費管理,確保暖氣費規范收繳。
第四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條和第六百五十六條之規定,熱用戶應當按供用熱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熱費。我縣采暖期熱費收繳實行供熱季按建筑面積收取,熱用戶應于當年7月1日前足額交清全部取暖費,逾期未繳費的按天征收3‰的滯納金。多次催繳仍不交費的,供熱單位采取加裝或關閉閥門等限熱或停止供熱措施,并收取鎖閉閥安裝費,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依法追繳所欠費用。
第四十五條供熱期內,符合停暖條件熱用戶申請停止供熱的,應當到供熱經營單位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并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室內外設施的安全,因室溫過低致使供水、排水管道及其他設施凍裂,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戶自行承擔。申請人申請停止供暖的,應在供暖前9月15日之前,內向供熱經營單位提出停暖申請。經供熱經營單位審核同意停止供暖的,地暖用戶采暖費按一個供熱期全額熱費的30%收繳,實行分戶計量收費的按分戶計量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單體建筑已開始供熱的未出售或者已出售的但未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產生的熱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已經交付的,產生的熱費由房屋買受人承擔。
第六章應急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七條供熱期內,供熱單位根據當地氣象預報做好供熱設備的負荷調整,適時啟動備用、調峰熱源。
第四十八條供熱單位和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制定供熱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搶修隊伍,配合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應急資金及通訊設備等,在供熱期內實行24小時應急備勤。
第四十九條城市集中供熱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供熱單位生產服務情況以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有效處理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并及時反饋處理意見。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非管理人員私自啟閉供熱管道井蓋、閥門的;利用或依附供熱管道拉繩掛物、牽拉、吊裝作業的,由城市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警告,并根據情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盜竊、損壞供熱設施的,城市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或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集中供熱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個人可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及附屬設備安全保護范圍以內挖掘、取土、爆破、堆放物料、存放危險物品和擅自修筑建(構)筑物;
(二)向供熱管道的控制設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業廢液、易燃易爆殘液,傾倒垃圾或者其他雜物的;
(三)擅自改裝、拆除、遷移、連接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
第五十三條未經供熱企業同意擅自將自己的供熱設施與集中供熱管網連接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從供熱之日起至發現之日追繳盜用熱費并按日加收3‰滯納金。
第五十四條妨礙供熱工作人員正常開展工作,無理取鬧、辱罵、威脅、毆打工作人員或破壞供熱設施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城市集中供熱單位以及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法行政、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對于熱用戶非法上訪、利用聊天工具教唆煽動其他人一起惡意上訪、因室內溫度問題聚眾鬧事、胡亂宣傳、偽造事實的,供熱單位將交于公安機關依法嚴肅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管理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供熱,是指利用各類能源鍋爐所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有償提供給熱用戶生產生活用熱。
(二)供熱單位,是指自備熱源或者利用熱源生產企業提供的熱能從事經營性供熱的企業或單位。
(三)熱用戶,是指利用供熱單位提供的熱能為其生產或者生活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四)供熱設施,是指用于生產、儲存、輸配熱能的各種設施及附屬設施,包括供熱鍋爐房、輸配管網、閥門井、熱計量裝置、室內管道、散熱設備及附件等。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如有與法律或上級有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沖突之處,依照法律或上級有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民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