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鏈接:民樂縣水資源預算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合理配置水資源預算指標,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水利部計劃用水管理辦法》《張掖市水資源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范圍內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所有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取水單位)
水電站和水源熱泵取水單位除外。
第三條 ?水資源預算管理堅持節水與增效并重、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與強化剛性約束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全縣取水單位的年度水資源預算總量不得超過全縣的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第五條??縣水務局按年度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預算,經縣政府審定后,提交縣人大常委會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執行。
第二章??預算程序
第六條 ?納入預算管理范圍的取水單位應當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縣水務局提出下一年度的水資源預算申請。
生態取水由用水單位提出預算申請,經縣林草局加注意見后,向灌區水管單位提交預算申請,由灌區水管單位審核匯總后向縣水務局提交全灌區生態用水預算申請。
有水權面積的農業取水單位(農民以村為單位)向鎮政府提出預算申請,由鎮政府審核匯總后提交灌區水管單位,經灌區水管單位結合歷年中長期天氣預報和河源產水、取水情況,分析審核匯總后向縣水務局提交全灌區年度水資源預算申請。
工業取水單位根據下年度生產計劃、取用水情況直接向縣水務局提交預算申請。
公共供水保障服務機構根據轄區內現有居民生活、生產用水情況和牲畜數量,直接向縣水務局提交預算申請。
第七條??縣水務局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根據全縣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取水單位的許可取水量,核算各取水單位申請水資源預算水量。
第八條??縣水務局對各取水單位水資源預算水量核算完成后,向各取水單位進行反饋。
農業取水單位以灌區為單位進行匯總反饋,由灌區水管單位對本灌區內的水資源預算情況提出意見。
第九條??縣水務局負責對各取水單位反饋意見進行認定,開展水資源預算值的復核,復核完成后編制全縣水資源預算,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后,提交縣人大常委會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執行。
第十條??縣人民政府應每年向縣人大常委會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各取水單位調整年度水資源預算的,提前60天向縣水務局提出追加或核減預算申請,由縣水務局審核匯總,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后,提交縣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 ?通過水資源預算管理結余的水量可進行縣內水權交易,完成水權交易后的各取水單位納入水資源管理。
第十三條 ?各取水單位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縣水務局上報本年度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
生態取水單位向灌區水管單位上報本年度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經灌區水管單位審核后,由灌區水管單位統一向縣水務局上報本年度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
農業取水單位向鎮政府上報本年度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農民以村為單位),由鎮政府統計匯總經灌區水管單位審核后,由灌區水管單位統一向縣水務局上報本年度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
工業、生活等取水單位和公共供水保障單位直接向縣水務局上報本單位本年度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
縣水務局對全縣各行業各取水單位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年終決算。
第三章??預算監督
第十四條 ?縣水務局負責全縣的水資源預算日常監督管理、水資源預算實際使用量統計和問題反饋等工作。
第十五條 ?縣水務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縣水資源預算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縣審計局加強對水資源管理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縣水務局、相關部門和各取水單位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水資源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章??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對水資源預算管理審計中發現的重大情況及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灌區水資源決算超過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審計局上報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責成縣水務局進行處理。
(二)對涉及違反水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縣審計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處罰。
(三)對違法取用水、破壞計量設施、無證取水等行為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取水單位當年超預算使用水資源的取水單位,在下年度水資源預算指標中予以核減。
(五)將水資源預算管理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政績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嚴肅責任追究。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各灌區水管單位結合工作實際,嚴格執行水資源預算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民樂縣水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