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620722087/2024-00220 | 發文字號 | 民政辦發〔2024〕68號 |
| 關鍵詞 | 民族宗教領域;文化傳統;宗教信仰;宗教和睦;社會穩定 | 發布機構 | 民樂縣政府辦 |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責任部門 | 民樂縣政府辦 |
| 生成日期 | 2024-09-07 08:49:23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解讀鏈接:《民樂縣民族宗教領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政策解讀
各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縣直及省市駐民有關單位:
現將《民樂縣民族宗教領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民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29日
民樂縣民族宗教領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1 編制目的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及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時、有效、妥善處理民族宗教領域出現的突發事件,切實保護各族群眾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權益,有力鞏固和維護民族團結、宗教和順、社會和諧穩定的良好局面。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宗教事務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甘肅省宗教事務條例》《民樂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全縣民族宗教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縣民族宗教領域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我縣民族宗教領域突然發生的群體性上訪、械斗、沖突、擁擠、踩踏等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危害社會、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1.3.1 不同民族成員間因具體經濟利益而引發的突發性事件;
1.3.2因公開出版刊物、廣播影視節目和互聯網刊載播發的內容,違反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少數民族生活習慣和信教群眾宗教信仰、傷害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感情所引起的突發事件;
1.3.3 因民族間文化傳統、風俗飲食習慣、宗教信仰和心理認同等方面的多樣性、差異性而產生的矛盾糾紛或較大規模的集聚上訪事件;
1.3.4 各民族交往以及少數民族人口流動過程中發生的矛盾糾紛;
1.3.5 受境外敵對勢力或民族分裂分子滲透、煽動,發生破壞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的事件或者不明真相的信教群眾參與的與政府對抗的突發性事件;
1.3.6 同一宗教內部因派別、權力、房產繼承等引起的矛盾糾紛、械斗;
1.3.7 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之間、信仰不同宗教的群眾之間因宗教信仰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1.3.8 因土地開發、城市建設拆遷、落實宗教房產政策、景區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群眾的利益而引發的突發性事件;
1.3.9 大規模非法宗教集會,跨地區或在敏感時期組織的非法宗教集會;
1.3.10 轄區內因土地權屬、寺院建設、寺院管理等工作引發的涉及宗教領域經濟利益的突發事件;
1.3.11 因宗教內部糾紛,以及有關單位和人員執行宗教政策不當等引發的突發事件;
1.3.12 宗教活動中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活動或行為;
1.3.13 其它涉及、宗教因素的突發事件。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引起的民族宗教領域的突發事件,參照相關縣級專項應急預案處置。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快速反應
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鎮(社管委)和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一旦發生突發事件,確保事件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做到快速反應,妥善應對,果斷處置。
1.4.2 預防為主、及時控制
立足于防范,強化信息的廣泛收集和深層次分析,認真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解決在萌芽狀態。
1.4.3 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突發事件的處置應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充分發揮縣、鎮人民政府的職能作用,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落實責任,協調聯動,不得把本級應該解決的問題推給上級,不得把本部門、本單位應該解決的問題推向社會。
1.4.4 教育疏導、防止激化
在處理突發事件的過程中,要堅持“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和“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結”的原則,切實加強各族群眾的思想政治和教育疏導工作,最大限度地團結各族群眾和信教群眾,最大限度地孤立極少數不法分子,嚴厲打擊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暴力恐怖分子的破壞活動。
1.4.5 依法、依政策處理
堅持實事求是,準確、及時、客觀地對事件予以定性,本著是什么問題就按什么問題解決的原則,對事件當中的民事或刑事問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進行處理。
1.5 分級標準
按照事件的規模、造成的影響和后果及事件緊急程度,從高到低分為Ⅰ級-Ⅳ級。
1.5.1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1.5.1.1 涉及民族與宗教方面引發的全國性的串聯、聚集、聲援、游行并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事件;
1.5.1.2 一次性參與人數在200人以上的集體上訪、請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1.5.1.3 不同民族之間、某一少數民族內部以及不同宗教之間或某一宗教內部100人以上的聚眾械斗事件;
1.5.1.4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受傷的事件;
1.5.1.5 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50人以上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搶燒和沖擊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重要場所的事件;
1.5.1.6 國內外敵對勢力的破壞活動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特大損失的事件;
1.5.1.7 其他可能對民族團結、宗教和睦和社會穩定造成特別重大影響和后果的事件。
1.5.2 重大事件(Ⅱ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事件(Ⅱ級)。
1.5.2.1 涉及民族宗教方面引發的跨市(州)區域的串聯、聚集、聲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
1.5.2.2 一次性參與人數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集體上訪、請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1.5.2.3 不同民族之間或某一少數民族內部以及不同宗教之間或某一宗教內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聚眾械斗事件;
1.5.2.4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傷的事件;
1.5.2.5 涉及民族與宗教方面的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沖擊要害部門、重要場所的事件;
1.5.2.6 國內外敵對勢力的破壞造成的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安全的事件;
1.5.2.7 其他可能對民族團結、宗教和睦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和后果的事件。
1.5.3 較大事件(Ⅲ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事件(Ⅲ級)。
1.5.3.1 涉及民族與宗教方面引發的跨縣(區)區域的串聯、聚集、聲援、游行并造成較大影響的事件;
1.5.3.2 一次性參與人數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集體上訪、請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1.5.3.3 不同民族之間或某一少數民族內部以及不同宗教之間或某一宗教內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聚眾械斗事件;
1.5.3.4 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受傷的事件;
1.5.3.5 涉及民族與宗教方面的1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沖擊要害部門、重要場所的事件;
1.5.3.6 其他可能對民族團結、宗教和睦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和后果的事件。
1.5.4 一般事件(Ⅳ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事件(Ⅳ級)。
1.5.4.1 涉及民族與宗教方面的縣(區)區域內的串聯、聚集、聲援、游行并造成一定影響的事件;
1.5.4.2 一次性參與人數在50人以下的集體上訪、請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1.5.4.3 不同民族之間或某一少數民族內部以及不同宗教之間或某一宗教內部20人以下的聚眾械斗事件;
1.5.4.4 造成5人以下受傷的事件;
1.5.4.5 其他可能對民族團結、宗教和睦和社會穩定造成一定影響的事件。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領導機構及職責
成立民樂縣民族宗教領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總指揮,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統戰部、宣傳部、政法委、公安局、教育局、應急管理局、民政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司法局、林草局、市場監管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衛生健康局、信訪局、融媒體中心和各鎮(社管委)、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同志為成員。
縣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縣民族宗教領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民族宗教領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和部門聯動機制,確定突發事件處置方針、原則和應對措施,指揮、協調相關鎮(社管委)和縣直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應對工作;決定本預案的啟動或終止;負責向縣委、縣政府匯報事件發生、發展及處置工作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向縣委、縣政府提出有關處置工作的建議;負責組織、協調事件的信息發布、輿論引導、新聞報道、記者采訪等工作事項;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對帶有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研究解決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其他事項。
2.2 辦事機構及職責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辦公室主任由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擔任。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提供處置突發事件中的政策依據和建議;了解掌握相關情況,發現苗頭性動向,及時做出分析;向有關鎮(社管委)和相關單位發出預警信息,并提出預防和化解事件的工作建議;及時協調相關鎮(社管委)和部門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實施縣應急指揮部的意見和決定,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完成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宜。
2.3 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2.3.1 縣委辦、縣政府辦:負責相關單位的協調組織工作。
2.3.2縣委統戰部、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民族宗教領域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及時做好分析,向相關單位部門發出預警信息并提出預防和化解的工作建議。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時,做好各民族群眾、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思想工作,及時提供民族宗教方面的動態信息和相關的政策依據和建議,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處置工作的進展情況。
2.3.3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及時報道縣應急指揮部授權發布的突發事件動態信息,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宣傳報道,指導新聞媒體正確發揮輿論引導作用。加強輿情管控,妥善處置和化解涉民族宗教領域網絡輿情信息。
2.3.4縣委政法委:支持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依法督促、協調政法各單位密切配合,查處有關民族宗教領域的矛盾糾紛,協調、指導全縣政法單位全力支持民族宗教等部門依法處置有關民族宗教領域的矛盾糾紛,提供處置突發事件中的政策依據和建議,并提出預防和化解事件的工作建議。
??2.3.5縣公安局:負責維持突發事件現場及周邊的秩序,密切掌握事件發展動態,防止事態擴大和惡化,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對涉及境外敵對勢力和宗教極端勢力插手的群體性突發事件開展相關工作,負責獲取并及時通報有關信息,注意境外對事件的反應和有關動態。
2.3.6縣教育局:負責組織轄區內學校開展黨和國家民族宗教理論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協調處理學校內發生的影響民族團結的事件,防止事件范圍的擴散,盡快消除不良因素,恢復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2.3.7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協調各單位有序開展應急事件處置工作,實時收集、整理事件最新動態信息向市應急辦報送,落實應急物資,做好相應救助,協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3.8縣民政局:負責做好各族群眾和宗教界人士的救助安撫工作,協調處理因行政區劃調整引發的少數民族群眾聚集事件和邊界地區發生的針對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認定不一致引發的涉及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的矛盾沖突事件。
2.3.9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協調處理因不同民族公民之間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間因土地、礦產等權屬糾紛和宗教活動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遷建中涉及用地糾紛以及整治亂、濫建宗教活動場所收回土地使用權等引發的事件。
2.3.10 縣住建局:負責協調處理城市建設和城市房屋拆遷、宗教活動場所建設中因涉及少數民族群眾和宗教界利益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2.3.11縣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負責協調處理旅游景區建設、管理中因涉及各族群眾和宗教界利益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監督檢查和處理因文化活動和文化市場中出現傷害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宗教感情的事件。
2.3.12 縣司法局: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宣傳,引導群眾按法律、法規、政策辦事,防止群眾因法律政策問題不明或誤解而導致矛盾激化。
2.3.13 縣林草局:負責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村鎮之間因林權爭議引發的事件。
2.3.14縣市場監管局:配合民宗部門嚴把清真食品餐飲服務許可關,做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組織查處消費環節清真食品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對因餐飲問題引發的民族宗教領域的突發事件,開展餐飲服務食品衛生監督執法調查。
2.3.15 縣交通運輸局: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緊急救援物資、人員等運輸保障工作,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緊急運輸的安全和暢通。
2.3.16 縣水務局:負責水情、汛情的監測預警預報工作。
2.3.17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提供藥品、搶救傷員,落實救治和轉移傷員的醫院。
2.3.18縣信訪局:負責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引導其依法有序反映訴求。
2.3.19縣融媒體中心:負責監督檢查和處理廣播影視節目中出現傷害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宗教感情的事件;及時報道縣應急指揮部授權發布的突發事件動態信息,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宣傳報道。
2.4 各鎮(社管委)、工業園區管委會主要職責
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加強對本轄區內預防和處置民族宗教突發重大事件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預警機制,確定本轄區內處置民族宗教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機制和工作預案。對可能發生影響民族團結、宗教和順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要提前介入,及早化解。對已經發生的民族宗教突發事件要依法進行處置。
3.1 預防
各鎮(社管委)和有關部門要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事件的矛盾糾紛,消除隱患,防患未然。要認真宣傳貫徹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充分發揮宗教團體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作用,及時掌握信息、通報情況、加強防范??h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建立完善民族宗教領域突發事件監測預警體系,加強對有關情報的報告、收集和研究分析,判定可能發生的事件等級,提高預測預警工作的準確性和處置工作的快速反應能力。對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提出有效的預防建議和應對措施并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3.2 預警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依據收集到的監測信息,按照民族宗教領域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4.1 報送原則及時限
民族宗教領域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求報送,并抄送同級有關部門。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有關責任單位在發現或得知突發公共事件后,應在20分鐘內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縣委、縣政府應當在接到事件信息報告后30分鐘內,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2 報送內容
初次報告內容:事件發生時間、地點、規模、可控程度、發展趨勢、事件的初步性質和事故發生原因等。信息內容要客觀詳實,全面準確,不得漏報、瞞報、謊報、遲報。
過程報告內容:事件發展狀態、控制情況、事件變化、性質判斷、采取措施、下一步處置安排等。
結果報告內容:處理結果、影響程度、責任追究、整改情況等。
4.3 報送形式
4.3.1 電話報送
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有關責任單位可以在第一時間通過電話進行信息初步報送,涉密信息通過機要渠道報送。
4.3.2 緊急文件報送
縣民族宗教部門在信息報送過程中要以書面材料形式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后,應當立即報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同時報縣政府應急辦,并按應急處置程序開展各項工作。
對涉密事件按《保密法》的相關要求執行;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按照相關規定程序執行。
4.4 信息發布
民族宗教領域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依照相關規定,提出報道方案、提供統一稿件、審定報道口徑,按照有關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后進行公開報道。
五、應急響應
5.1 分級響應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要根據事件的級別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按照快速反應、統一指揮、協同配合的原則,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高一級別應急預案。
5.1.1 一般(Ⅳ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
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時,縣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h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預備狀態,做好如下應急準備:
5.1.1.1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指揮部領導及成員單位報告或通報事件情況,同時,要求指揮部成員單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span>
5.1.1.2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事態發展和現場處置情況,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span>
5.1.1.3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況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5.1.2 較大(Ⅲ級)及以上級別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Ⅲ級)及以上級別突發事件時,縣政府啟動本預案,在組織開展先期處置的同時,按照規定程序立即上報市政府應急辦。
5.2 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經縣應急指揮部確認和批準,應急處置工作宣布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5.3 總結評估
應急狀態結束后,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認真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實責任制,防止類似事件發生。同時,要組織專家對應急處置過程和應急保障等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并在應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總結評估報告報縣委、縣政府。
5.4 責任與獎懲
對積極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突發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相關責任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應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實民族宗教領域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傳遞、報送、處理等各環節運行機制,完善信息傳輸渠道,確保信息報送渠道的安全暢通。
6.2 物資保障
建立和健全處置涉及民族宗教領域突發應急事件物資儲備制度,保障處置事件應急預備隊所需的車輛、通訊等物資。
6.3 人員保障
建立縣民族宗教領域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備隊,應急預備隊成員由縣民族宗教領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人員組成。一旦啟動預案,立即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6.4 培訓演練保障
積極組織縣民族宗教領域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備隊隊員開展對應急預案的學習及有關方面培訓,定期進行應急演練,不斷增強對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能力。
?七、附 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制定,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