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鏈接:民樂縣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各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及省市駐民各單位:
《民樂縣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已經縣十九屆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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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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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樂縣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處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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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甘財資〔2023〕16號)、《張掖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張財資〔2024〕14號)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各類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行為。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五條??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予以處置: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二)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五)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而移交的。
(六)發生產權變動的。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應當合法合規,權屬關系不明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界定權屬后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章??處置管理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實行統一監管、分工協作、分級審核批復的管理機制。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國有資產處置具體工作以及所屬單位資產處置審核監督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及處置權限負責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審核、批復和監督管理,并報縣財政局備案;超過規定權限的,按照規定程序報縣財政局審批。
縣財政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審核、批復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置意見,經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分立、合并、撤銷、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編制清冊和專項審計,擬定處置方案,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履行資產處置審核、批復或備案程序。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進行資產處置,除厲行節約、延長使用等合理原因外,不得長期積壓待處置資產。
第十二條??經批準為有關重大會議、大型活動、專項工作、重大案件等臨時購置的資產需要處置的,由主辦單位商縣財政局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履行審核、批復程序。主辦單位對資產安全和完整負責,不得擅自占有或處置。
第十三條??在突發公共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災害等應急情況下,相關單位可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按照縣級相關部門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后處置國有資產,待應急事件結束后報縣級相關部門、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報廢標準或使用年限。達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資產,應當繼續使用。對超標準配置、長期閑置或低效運轉的資產,可統籌調劑使用或統一處置。
第十五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事業單位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轉讓、置換、對外投資等,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依法備案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準或備案。
縣級研究開發機構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以市場化方式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的,依照有關規定應當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
第十七條??縣財政局、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是國有資產處置的依據。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據批復文件處置資產,并于6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產處置、賬務處理、資產信息系統卡片核銷、殘值收入上繳等工作,確保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應當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年度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章??處置權限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縣財政局負責審核、批復。
(一)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單價(賬面原值,簡稱規定限額,下同)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單項資產或價值30萬元(含30 萬元)以上的批量(一次性處置同品目資產,下同)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縣財政局審核、批復。
(二)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三)行政事業單位跨部門、跨地區、跨政府級次無償劃轉資產,與其他單位聯建、聯營所形成的國有資產的處置事項。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上國有資產,須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和《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或《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和對外捐贈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資料,經主管部門審核提出處置意見后,報縣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縣級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批復。
(一)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單價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單項資產或批量價值30萬元(不含30萬元)以下的資產。
(二)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
(三)縣級研究開發機構、高校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
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轉讓、損失核銷等處置。
第二十條??對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處置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資產的,縣財政局審核后由申請單位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章??處置程序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單位申報。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后向主管部門提出國有資產處置書面申請,對處置對象、處置方式、處置理由、處置依據等進行重點說明,并附相關材料。
(二)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收到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后,對資產處置的合規性、真實性、必要性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經集體決策后按權限及時做出批復;對超出權限的事項,提出明確處置意見,以正式文件報縣財政局審核、批復。
(三)縣財政局根據權限對行政事業單位報送的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復;需報縣人民政府研究審批的,根據審批意見進行批復。
(四)資產處置。資產處置事項批復后,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按照批復文件要求進行資產處置。
(五)收入上繳。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完畢后,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程序及時足額繳入縣級財政。
(六)賬務處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據資產處置批復,進行賬務和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處理。
(七)備案。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單價或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由縣級部門在批復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處置結果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五章??處置方式
第一節??無償劃轉
第二十二條??無償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無償劃轉國有資產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資產,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全資企業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由劃出方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相應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二)跨級次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由市級無償劃轉給縣區的,應當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由行政事業單位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相應權限履行審批手續;由縣級無償劃轉給省級、市級的,應當附接收方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由劃出方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處置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無償劃轉國有資產,應當由劃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集體決策相關文件資料,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者收據、記賬憑證、資產信息卡、竣工決算報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專利證、著作權證、擔保(抵押)憑證、債權或者股權憑證、投資協議等憑據的復印件,下同),以及《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和對外捐贈申請表》。
(二)劃出方和劃入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三)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國有資產的,需提供撤銷、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節??對外捐贈
第二十四條??對外捐贈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贈與合法受贈人的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應當利用本單位閑置資產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新購資產用于對外捐贈。同一部門上下級單位之間和部門所屬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贈資產。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捐贈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集體決策相關文件資料,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以及《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和對外捐贈申請表》。
(二)對外捐贈報告,包括對外捐贈事由、方式、合法性、責任人、國有資產構成及其數額、對外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受贈方所在地城鎮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出具的憑證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予以確認。
第三節??轉讓
第二十七條??轉讓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并取得收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以縣財政局、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確定底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報資產評估報告核準或備案部門重新確認后交易。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轉讓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單位集體決策文件資料及相關批復文件,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以及《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二)轉讓方案,包括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轉讓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三)轉讓方和受讓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節??置換
第三十條??置換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為主進行的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者只涉及用于補差價的少量貨幣性資產。資產置換,應當以縣財政局、省級部門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置換對價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置換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雙方單位集體決策文件資料及相關批復文件, 雙方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以及《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二)置換方案,包括雙方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設置擔保情況,置換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三)置換雙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節??報廢
第三十二條??報廢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國有資產,或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報廢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集體決策文件資料,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以及《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二)有關部門、專家出具的鑒定文件及處理意見;有專業技術部門鑒定的資產,按規定提供技術鑒定意見(如房屋危房鑒定報告,鍋爐、電梯、船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機動車評估鑒定報告等)。無專業技術部門鑒定的資產,可由行政事業單位組織相關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已達到報廢使用年限且無法使用、單價5萬元以下的設備及家具,可不提供鑒定文件,需提供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業務(技術)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國有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等。
(四)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資源資質等因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的期限、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提供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材料,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的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節??損失核銷
第三十四條??損失核銷是指由于發生盤虧、損毀、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對國有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行為。行政事業單位對發生的國有資產損失,包括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對外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等,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國有資產損失核銷,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集體決策文件,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以及《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二)國有資產盤虧、損毀以及非正常損失的情況說明,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者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和單位內部核批文件。
(三)國有資產被盜的,需要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國有資產損毀的,需要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等。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貨幣資金損失核銷,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準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貨幣性資產上繳縣級國庫。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貨幣資金損失核銷,在扣除責任人賠償后,根據現金盤點情況(包括倒推至某基準日的記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短款說明及核準文件、賠償責任認定及說明、司法涉案材料等進行認定。
第三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壞賬損失核銷,應當分析原因,對有合法證據證明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集體決策文件資料,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以及《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
(二)債務人被宣告破產、撤銷注銷工商登記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等導致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破產公告、破產清算文件、工商部門的撤銷注銷證明、政府部門有關文件等。
(三)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導致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相關法律文書等。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提供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相關案件證明材料、單位作出的專項說明等。
(五)涉及訴訟的應收款項,應當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責任認定報告和賠償情況等。
(六)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應當提供單位專項說明、依法催收磋商記錄,以及能夠確認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證明、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
(七)債務人在國外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應提供能夠確認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證明、境外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意見書,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對外投資、擔保(抵押)國有資產的損失核銷,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集體決策文件,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以及《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
(二)形成損失的情況說明、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提交仲裁決定或者法院判決等相關法律文書。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章??處置收入?
第三十九條??處置收入是指在轉讓、置換、報廢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所辦一級企業的清算收入等。
第四十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縣級財政。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以及占地補償收益,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縣級國庫。
第四十一條??縣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除按照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規定應申報、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和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規定管理:
(一)利用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形成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縣級國庫。
(二)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和投資收益,扣除相關稅費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縣級國庫。
(三)統籌利用貨幣資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國有資產混合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按照本條第(一)(二)項的有關規定分別管理。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縣財政局對主管部門授權范圍內審批的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縣財政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擅自越權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的。
(三)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
(四)截留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的。
(六)其他造成單位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所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七條??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執法單位收繳的罰沒資產按照罰沒資產有關規定進行處置,所得價款按規定上繳縣級國庫。
第四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和要求。
第五十條??行政事業單位開展不動產權屬統一登記產權發生轉移的,按照不動產權屬登記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國家法規政策調整,按國家最新政策執行。原《民樂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