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鏈接:關于民樂縣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各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及省市駐民各單位:
《民樂縣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已經縣十九屆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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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7日
民樂縣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縣級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規范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行為,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和政府投資效益,推進投資項目評審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及《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甘肅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張掖市市級財政投資項目預算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投資項目評審 (以下簡稱“投資評審”),是指財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運用專業技術手段,對縣級部門(單位)實施的投資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價和審查,并將評審結論作為安排財政預算和投資轉為固定資產的重要依據,確保項目資金規范、安全、高效運行。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評審項目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項目;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項目;
(四)政府依法依規舉債融資安排的項目;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安排的項目;
(六)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安排的項目;
(七)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
(八)國有企業自有資金安排的項目;
(九)政府補助類項目;
(十)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評審條件和內容:
(一)評審條件。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估算獲得立項批復,初步設計及概算獲得批復(行業規定不批復初步設計的除外),施工圖設計通過相關技術部門審查通過,預算資料準備充分完整;
2.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及生態環境風險,縣級財力可承受,不形成政府YX債務;
3.符合“十四五”發展規劃和地方產業高質量發展支持領域和方向。
(二)評審內容。
1.工程招標控制價(或預算)評審,審查工程量計算規則的選用是否正確,是否存在漏算、錯算、重算等完整性、合理性問題;審查預算定額選用是否存在高套、錯套情況,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計取工程間接費用及稅金;審查材料價格的計取是否合理;施工圖紙設計、附屬設施設備配備是否超規模、超標準建設。
2.竣工結算評審,審查工程量計算規則的選用是否正確,是否存在漏算、錯算、重算等情況;審查變更工程中新增項目的組價定額選用是否存在高套、錯套情況,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計取工程間接費用及稅金,審查材料價格的計取是否合理;審查工程變更、隱蔽工程確認和現場簽證的合理性;審核確認合同工程價款及變更工程價款的合理性;報審內容是否有超規模、超范圍、超標準建設的現象。
3.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五條??采取EPC模式(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總承包)的投資項目,應根據業主對項目的功能要求、建設規模、投資估算等要求進行限額設計。項目建設單位原則上在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后進行招投標,以批復概算價為最高限價,確定合同暫定價。待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后,由建設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造價咨詢機構編制施工圖預算,報財政部門進行評審,評審結果作為調整合同價款和財政預算安排的依據。
第六條??財政部門對納入投資預算評審范圍的項目,嚴格按照“三先三后”的工作機制開展評審工作:
(一)先評審后安排預算資金。項目預算評審結論作為財政部門安排項目預算的依據,未經財政投資預算評審的項目(應急搶險工程除外),財政不予安排預算資金。
(二)先評審后招標采購。項目招投標及政府采購項目應以投資評審后的預算價為最高限價或采購預算。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項目,未經預算評審不得進行招投標及政府采購,不得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采購限額標準以下項目,由項目主管單位自行評審,未經預算評審,預算部門(單位)不得開展采購活動。
(三)先審批后變更評審。項目投資預算評審后,實施過程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預算評審額。建設項目出現變更需調整預算,由項目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報批,經批準后進行投資變更預算評審,財政依據評審結論調整項目預算后,方可實施變更項目建設。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原則上不納入評審范圍:
(一)項目前期費用等間接費用不納入預算評審范圍,在竣工決算時進行評審;
(二)中央和省級已評審或明確由中央和省級評審的項目;
(三)有明確的預算支出標準,且申報內容單一的項目;
(四)前置審批程序不完備的項目;
(五)以往年度已評審且建設內容、支出標準等沒有重大調整的項目;
(六)事先難以確定服務付費標準或購買金額,需通過競爭性方式確定服務價格的項目;
(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評審另行規定的,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八)涉密程度較高且不宜擴大信息接觸范圍的項目;
(九)貨物、服務類采購項目,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執行;
(十)與縣級財政沒有資金管理隸屬關系的垂直管理部門實施的項目;
(十一)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對預算已經組織評審的項目;
(十二)項目建設單位未按要求編制或委托相應資質單位編制項目招標控制價(或預算),或者以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代替招標控制價(或預算)的項目;
(十三)項目建設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履行項目招投標程序,自行確定施工單位或已開工實施,屬補辦招標手續的項目;
(十四)項目招標控制價(或預算)未經評審進行招投標的項目,或招標控制價(或預算)已由縣財政部門評審,但建設單位招標時發布的控制價超過評審價進行招投標的項目;
(十五)隱蔽工程驗收等項目資料不完整,不具備評審條件的,存在偽造或提供虛假項目資料的;
(十六)項目完工后,因各種原因,項目現場遭到破壞或掩蓋,或因后續項目施工,無法對原有項目工程量進行勘查核對的;
(十七)項目未全部實施完成,將未實施的工程量計入項目結算的單項工程;
(十八)項目已投入使用或竣工驗收后,不按時限要求進行竣工結算評審的項目;
(十九)其他不具備評審條件或不符合評審要求的項目。
第八條 ?工作職責
(一)財政部門職責:
1.制定預(結)算評審管理規章制度、業務規范和操作流程。
2.協調部門(單位)配合做好預(結)算評審工作。
3.組織開展預(結)算評審業務,并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
(二)項目建設部門(單位)職責:
項目建設單位對項目的建設管理負有主體責任,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項目實施前應編制詳細的項目實施方案,詳細說明工程實施內容,并報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2.設計和編制招標控制價(或預算)、竣工結算文件,具備設計和編制能力的,可以自行設計和編制招標控制價(或預算)、竣工結算;不具備設計和編制能力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和審查。
3.依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相關規定,對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項目招標控制價(或預算)、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審查,對預(結)算文件的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項目單位和其主管部門均應對成果文件審查簽字并蓋章。
4.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部門開展預(結)算評審工作,及時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并對項目的合規性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同時,要加強項目預算編制的嚴謹性、規范性,不得隨意變更施工圖預算。
5.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的問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6.評審過程由縣財政局監督管理,初審結論形成前,項目單位(含項目預算編制單位)不得單獨與第三方評審機構聯系,因技術性原因確需聯系的必須經縣財政局同意后方可進行。
7.對財政部門出具的投資項目評審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收到之日起規定時間內簽署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簽字蓋章反饋;逾期不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評審意見,財政部門將終結評審程序,出具正式評審報告。
8.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嚴格履行建設程序,抓好項目管理,充分論證項目實施內容,嚴格審查項目實施方案及施工圖紙,已經報審的項目,不得隨意變更設計方案和預算,不得逃避評審肢解工程,不得以評審為名轉嫁項目管理責任和風險。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在合同中要明確約定“以財政評審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9.對符合條件的評審項目,均應由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預算評審和竣工決 (結)算評審,結算評審結論作為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相關費用結算、建設項目尾款清算、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竣工財務決算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作為辦理資產交付使用和產權登記手續的依據。凡竣工財務決算未經財政部門審定批復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通過項目結(決)算評審節約的財政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部上繳財政部門。
10.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設計變更的,除相關部門審批外,必須經財政部門同意。因提高建設標準、重大設計變更、不可預見支出等原因提高工程造價,應征得財政部門同意。未經財政部門同意,在工程預(決)算審查時予以剔除。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隱蔽工程量、設計變更簽證、工程量變化,須經項目建設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審查確認,作為決 (結)算評審的重要依據。
11.項目建設單位認真執行財政投資評審報告。
第九條 ?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當保證評審結論的公正性,不得安排為建設單位代編招標控制價(或預算)、竣工結算。
第十條 縣財政部門應建立評審業務會議討論機制,對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的異議,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般性問題和爭議,由評審中心組織建設單位代表、評審人員及造價編制單位代表,通過會議討論確定;
(二)對評審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以及對評審結果存在較大的爭議,由縣財政部門組織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代表、咨詢單位代表和評審中心專業人員集中研究討論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評審方式、程序
(一)預(結)算評審方式:
財政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有資質的評審機構獨立開展評審。評審機構及評審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堅持原則,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委托評審機構產生的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投資評審程序:
1.評審申請。送審單位根據項目審批意見或相關文件,向財政部門提交預算評審業務申請,并按預算評審資料交接清單一次性完整報送項目評審資料。項目評審資料一經送審,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補充評審資料的,應按財政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
2.評審受理。財政部門收到項目評審資料后,對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評審要求的,由財政部門委托評審機構,按規定評審;不符合評審要求的,提出審核意見,待資料補充完善符合評審要求后進行委托評審。
3.評審實施。評審機構在接到委托評審任務后,如需踏勘現場,應提前報告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組織建設單位等對項目建設內容進行現場踏勘,調查核實項目的基本情況,根據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評審,在與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形成初步評審意見。
4.評審批復。根據初審結論及項目單位反饋意見形成評審結論,經財政部門復核后形成正式評審結論,出具評審報告。最終書面評審報告由建設單位、評審中心負責人簽字并蓋章確認。
第十二條??對開展投資評審的項目,縣級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評審業務申請及承諾書;
(二)項目程序資料:縣級投資項目相關審批文件、會議紀要、批復等,立項批復文件(或批復的概算)、項目可研批復、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或實施方案批復);
(三)項目經濟資料:項目預(結)算書、工程量清單;
(四)項目技術資料:通過審查的工程施工圖設計、施工方案、竣工圖(須加蓋竣工圖章)、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
(五)項目造價資料:費用評審計算依據、計算公式等相關資料;
(六)項目電子資料:工程預(結)算書或工程量清單、工程施工圖設計、施工方案、竣工圖;
(七)其他與項目預(結)算有關的資料。
報送評審資料時應填寫送審資料清單,零散資料應編輯資料目錄并裝訂成冊,同時作出對報送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的承諾。
送審資料需提供原件,如只能提供復印件的須交驗原件,并在復印件上簽字并蓋章確認。
第十三條??評審時限:
(一)招標控制價評審時限
1.一般招標控制價(或預算)評審項目,應在發布招標公告20個工作日前報審,由項目建設單位向縣財政部門提出項目招標控制價(或預算)評審申請。
2.委托評審時限。送審資料齊備符合評審條件的,評審機構自委托之日起應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招標控制價(或預算)評審意見。具體時限根據評審金額和工作量大小確定。
3.項目建設單位收到評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并書面反饋意見,如無異議應簽字蓋章確認,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如有異議,應詳細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依據。核對時需補充完善資料的,應在核對完成后要求的時限內補充完畢。
4.評審機構應自收到項目建設單位核對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形成評審報告,經建設單位、審核單位、預算編制單位簽字蓋章后報財政部門。
5.大型項目或特殊項目經財政部門同意后,可延長評審時限,累計延長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二)結算評審時限
1.中小型項目,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完成報審,由項目建設單位向縣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竣工價款結算評審申請,以評審確認后的價格作為最終結算價。
2.委托評審時限。
送審價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審結時間為20個工作日;送審價在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審結時間為30個工作日;送審價在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審結時間為45個工作日;送審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審結時間為60個工作日。
3.項目建設單位收到評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單位與評審機構完成核對并簽字確認,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核對時需補充完善資料的,應在核對完成后要求的時限內補充完畢。
4.評審機構應自收到項目建設單位核對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形成評審報告,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審核單位簽字蓋章后報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評審結果的應用
(一)項目預(結)算評審結果,作為縣級部門(單位)項目預算安排、預算調整、項目招標、政府采購、辦理結算、核撥款項、批復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交付資產以及項目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項目結算評審結果作為建設單位支付工程價款、形成固定資產的重要依據。
(二)6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和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后,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后,方可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未經會議審定的項目不得進場交易;同時,限額以下(5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和政府采購項目需經縣政府相關會議審定后,方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程序辦理招標手續。
(三)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投資項目預(結)算評審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停撥或緩撥項目建設資金,并追究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1.招標控制價(或預算)未經評審進行招投標的;
2.進行招標項目招標控制價高于控制價評審結論的;
3.未按規定時限進行結算評審的;
4.項目建設單位及參建單位拒不配合或阻撓評審工作的;
5.未在規定時限內對評審結果給予反饋、確認的。
第十五條 ?評審監督管理
(一) 項目投資預(結)算評審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規定。
(二) 項目建設單位拒不配合或阻撓預(結)算評審工作,拒絕、隱匿提供資料的,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根據情況暫緩下達預算指標,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收回已撥付的財政資金。
(三)?財政部門對評審機構的工作質量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存在下列行為的列入“黑名單”管理, 三年內不再委托其承擔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完成評審質量差、效率低、不公平、不公正的;存在惡意審減預算(結算)金額的;評審機構及執業人員違反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的。
第十六條 ?對在項目投資評審工作中發現有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益輸送、徇私舞弊等行為,違反財經紀律的,由財政部門按程序移交縣紀委監委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民樂縣縣級財政投資項目預算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民政辦發〔2023〕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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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民樂縣投資項目審批建設管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