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鏈接:民樂縣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各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縣直及省市駐民有關單位:
《民樂縣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辦法》已經縣十九屆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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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樂縣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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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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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縣中小學食堂管理,推進食堂管理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和《甘肅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學校應當合理確定伙食費標準和配餐方案。堅持安全營養健康原則,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落實校園食品安全責任。堅持公開清廉原則,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食堂監督體系,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等。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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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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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嚴格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縣政府統籌推進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
第五條? 教育部門負責學校食堂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機制,制定學校食堂建設發展規劃,推進學校食堂建設。落實大宗食品公開招標采購制度,制定管理辦法和考核制度,核定用工人數。督促和指導學校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管理制度,并積極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六條??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督促指導學校食堂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定期開展學校食堂大宗食材供應商食材檢驗,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同級教育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七條??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依據《學生餐營養指南(WS/T554)》《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指南》等標準規范,積極倡導健康飲食理念,為學校提供營養指導,開展適應學校需求的營養健康專業人員培訓。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知識教育培訓,組織醫療機構對食品安全中毒學生進行醫療救治。
第八條??財政部門負責積極統籌現有資金渠道,加大財政投入,制定財政補助政策,不斷完善和提高學校食堂經費保障水平,落實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項目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工資;指導教育部門和學校健全完善食材采購制度。
第九條??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落實對農副產品價格動態公布機制,實施價格監測和預警。
第十條??公安機關負責依法嚴厲打擊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配合有關部門對食堂從業人員及食材供貨商進行相關信息的核實。
第十一條??學校食堂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學校應當建立由校長、食品安全副校長、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組成的學校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食堂管理,研究解決食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成立由學校領導、后勤部門負責人、專(兼)職營養指導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委會代表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原則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家委會代表比例不低于50%,負責確定學生伙食收費標準、配餐食譜、食材查驗、膳食經費收支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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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食堂供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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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學校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必須采用自主經營方式供餐。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托經營。
學校食堂承包經營的,必須簽訂規范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合理確定服務期限,對食品安全、質量、價格、利潤空間等載明實質性條款。
第十三條??學校食堂須配備有資質的專(兼)職營養指導員和食品安全員。根據學生年齡和生長發育特點,建立帶量帶價食譜制定與公示制度。
第十四條??學校須加強餐飲育人建設與營養健康教育,因地制宜引導學生科學營養用餐,將食堂作為學校德育、勞動教育的重要陣地,培養良好文明飲食習慣,努力打造健康向上的飲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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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食材采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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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督促各學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加強采購需求管理,由縣教育部門完善大宗食材統一采購制度,將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蔬菜等食材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制定大宗食材招標采購方案,統一招標,統一配送。嚴格執行招標公示結果,規范詢價,加強對供應商的月考核評價,建立健全供應商退出和替補機制,確保學校食堂采購的各類食材單價不高于學校所在地同期市場公允價格。
第十六條??學校須建立食材雙人查驗、復稱驗收制度,成立由膳食委員會成員為主的食材驗收小組,對配送食材按合同履約驗收,做好臺賬登記。
第十七條??教育部門須積極探索新技術、新方法在食堂管理中的應用,推動食堂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發展。
第五章 ?食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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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學校須完善食品安全崗位責任制,層層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明確崗位職責。鼓勵學校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九條??學校須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和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嚴格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并規范、詳細記錄臺賬。
第二十條??學校食堂須嚴格落實《甘肅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使用“隴上食安”平臺,落實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的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進貨查驗、過程控制、產品檢驗、貯存運輸、銷售記錄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 依據《民樂縣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學校須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故報告制度,制定校園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每學期開學初對制定的方案進行修訂并開展演練。發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學校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突發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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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從業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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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學校食堂須建立健全采購、驗收、貯存、加工、供餐、陪餐、留樣、洗消等關鍵環節崗位責任制,落實崗位職責。將采購、倉庫管理、財務崗位納入教師日常工作量,各崗位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三條??各學校須根據學生就餐規模和財政保障情況,按照食堂從業人員與就餐學生人數不低于1:100的比例合理配置食堂從業人員。鼓勵學校通過先進技術手段減少食堂從業人員。禁止非食堂從業人員未經允許進入食材處理區。
第二十四條??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應當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嚴格實行食堂從業人員崗前檢查制度和培訓制度,原則上每年培訓不少于40學時,并做好檢查和培訓情況記錄;學校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營養指導員和廚師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存檔備查,無食品安全事故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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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膳食經費管理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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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食堂財務管理須分別設置會計、出納、庫管等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職責和權限,各司其職,相互監督。出納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賬目的登記工作。食堂負責人要定期或不定期核對銀行存款。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建立健全食堂財務內控機制,規范食堂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的管理。自主經營的食堂需獨立開展會計核算。
第二十七條??食堂收入包括財政補助、伙食費、捐贈、其他收入等。不得將非食堂經營服務收入轉入食堂收入。不得轉移食堂收入,嚴禁挪用食堂資金或設立“小金庫”。學校收取伙食費應積極推行網上繳費方式,由學生家長或學生直接將伙食費繳入學校指定賬戶,不得轉入個人賬戶,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現金結算。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伙食費資金。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中小學校預收的師生伙食費不得直接計入食堂收入,應按師生實際就餐次數和金額確認伙食費收入。
第二十八條??教職工和外來人員在學生食堂就餐,應按照與學生同菜同價原則,據實繳納伙食費,不得侵占學生利益。收取的伙食費應確認伙食費收入,不得直接沖抵成本。???
第二十九條??自主經營的食堂人工成本包括非財政保障的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福利支出,按規定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食堂原材料成本包括當期實際耗用的米、面、油、水(海)產品、生鮮肉、蛋類、調味品、蔬菜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電、氣及取暖費等應獨立計量,單獨結算并計入成本,如在學校賬戶統一支付的,可按實際耗用數與學校進行結算并計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及各種設備的零星維修費應計入成本。食堂的收支結余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繼續使用,用于改善學生伙食,嚴禁用于發放學校教職工福利、津補貼等,嚴禁用于學校招待費、教職工聚餐等支出。
第三十條? 食堂財務人員應對食堂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內容包括:一是對不真實、不合法的憑證,不予受理;二是對弄虛作假違法的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予以扣留,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三是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三十一條? 做好食堂財務信息公開。一是公開伙食費收費標準。采取包餐制供餐的學校,每學期要在學校食堂醒目位置公開伙食費收費標準。采取選餐制供餐的學校,要在餐廳售飯窗口醒目位置公開價格信息。二是公開食材采購信息。在食堂醒目位置公開公示大宗食材采購品種、數量、價格及金額,及時公示大宗食材統一采購流程、中標單位等信息。三是公開食堂財務管理制度和食堂收入、支出、結余情況。四是公開公示通過招標方式遴選的校外配餐單位、食堂承包商、大宗食材供貨企業以及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 學校須建立校園膳食家長委員會監督機制和投訴獎勵機制,落實陪餐制度。建立健全食堂管理人員工作考核獎懲機制。每月開展1次不低于全校師生人數30%比例師生參與的用餐滿意度測評,按規定及時公開測評結果。原則上每2年完成一輪膳食經費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履行管理責任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約談或給予相應政務處分;對違反規定、疏于管理、玩忽職守,導致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隱瞞、緩報、濫用職權、挪用膳食經費等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嚴肅問責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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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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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民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